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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前沿

履职尽责全力“护航”生态文明建设

时间:2014/5/9 13:42:50   作者:编辑:B04   来源:三农经济网   阅读:2582   评论:0
内容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环保法,强调对环境资源破坏‘零容忍’。检察机关要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惩治力度,还要通过督促起诉、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对环境资源的监管保护职责。”日前,法学界专家学者对检察机关在...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环保法,强调对环境资源破坏‘零容忍’。检察机关要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惩治力度,还要通过督促起诉、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对

环境资源的监管保护职责。”日前,法学界专家学者对检察机关在查办环境污染案件方面所做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对继续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呵护碧水蓝天给予更大期待。 

    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犯罪行为要坚决查处;公诉部门对污染环境罪要认真收集审查证据积极指控犯罪。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坚决依法惩治污染环境

违法犯罪行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更好地履行在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权、职侦权以及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审判监督权,是检察机关打击环境污染的主要

手段。

    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环境法学副教授、生态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杨朝霞告诉记者,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打击环境污染犯罪,需要强化对各级环保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查处和公诉。杨朝

霞说,最近20年来我国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中,80%与政府有关,其中,45%与政府不当或错误决策有关。因此,加强对各级环保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

监督职能的重中之重。

    全国政协委员、新疆诚和城律师事务所主任潘晓燕说,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为片面发展本地经济而不惜引进污染企业并充当“保护伞”的情形也比较突出,在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背后,存在

着因收受贿赂等造成的政府不当决策和怠于环境执法的问题。对于环境污染,检察机关要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对其中的职务犯罪绝不能姑息。 

    切实解决“取证难”和“以罚代刑”现象 

    在查办环境污染案件过程中,“取证难”问题一直比较突出。为此,潘晓燕提出两条建议:提高证据意识和取证能力,检察机关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联系,主动摸排犯罪线索,对重大

案件实行挂牌督办;设立专门的环境鉴定机构,加强对环境污染事件因果关系鉴定和环境损害评估。 

    对环境领域犯罪中的“以罚代刑”问题,杨朝霞建议扩大和运用公众参与,加强社会公众对污染企业和执法机关的监督,通过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举报而预防和减少“以罚代刑”的发生;加强对

各地财政罚没款使用的监管,禁止罚没款违法返还和不当利用,斩断“以罚代刑”利益链条;加强对“以罚代刑”的环保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追究,尤其是加大对其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 

    周光权也认为,“以罚代刑”是检察机关查办环境污染领域犯罪时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及时立案查处,发挥刑罚的威慑

力,防止行政权侵及司法权。对于法院判刑太轻、以罚金代替监禁刑、缓刑适用面广等情况,检察机关也要及时抗诉。”

    设立专门机构,形成打击合力

    查办环境污染职务犯罪案件,如何摆脱地方和部门干扰,真正做到依法独立公正办案、服从法律,对检察机关而言是一个重大考验。 

    周光权建议检察机关组建专门的打击环境犯罪的专业队伍,在环境犯罪高发、环境生态形势严峻的地方,建立专门的办案小组或专门处室,在某些涉及区域合作的环境治理(如太湖治理、京津冀环

境一体化治理等)上,可以考虑由上级检察机关牵头,组建跨区域的、专门化的环境犯罪检察派驻机构,在机构设置和队伍专业化方面实现创新。 

    结合多年从事环境法学研究,杨朝霞认为,有必要设立专门的环保检察机构,这是基于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性需要。通过环保法庭、环保警察和环保检察专门机构的设立,使得环保案件的侦查、起

诉、审理和监督更加专业化,确保严格惩处破坏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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